關稅總局表示,為簡政便民,爰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7、17、20點有關專責人員押運規定,並自98年2月3日生效。
物流中心係指經 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該總局表示,鑑於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一律應審應驗並加封,且物流中心貨物 通關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物流中心與國際港口、機場間貨物之運送,應由物流中心或與其訂定契約之運輸業辦理,其涉及違章或私運,應由物流中心與運送人負共同 責任,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準此,原相關規定應由專責人員押運之作業已無必要,經該總局評估後,爰以刪除,以達簡政便民目標。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第7點第4項「後,由專責人員押」規定。
(二)刪除第17點第3項「進儲物流中心貨物係屬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者,其退回國外時應由專責人員負責押運」規定。
(三)刪除第20點第5項「進儲物流中心貨物係屬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者,其經海關核准轉儲其他保稅區時,應由專責人員負責押運」規定。
根據統計,目前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含分支物流中心)共計有17家,其中屬台北關稅局管轄的最多,有10家,另高雄關稅局、台中關稅局分別管轄6家及1家。此次鬆綁法規,除可促進通關便捷化外,亦可節省業者人力負擔,進而提升業者及國家之競爭力。
民國98年2月10日
財政部關稅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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