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關稅局表示,近期有部分報關業者因不熟稔展覽品之進出口通關作業及相關法規規定,致影響展覽物品之進出口通關,經該局承辦人員協助後,方完成貨物提領 順利展出。因此,該局呼籲辦理展覽品通關之納稅義務人應事先瞭解相關法規並預先申報,以加速貨物通關。同時,業者可利用免稅規定,配合時尚流行趨勢,免稅 進口展示貨物,以降低成本,爭取商機。

依據關稅法第52條規定,進口供展覽之物品於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 徵關稅;另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展覽物品係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之物品,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經海關審核相符者。海關為辦理展覽物品進出 口通關,已訂頒「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明定業者辦理展覽物品進口時,應依該作業要點所附格式,填具「展覽物品進口申請書」及「進口展覽物品清 單」,於進口前或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經核准者方能以納稅辦法代碼「73」繳押進口,並於限期內原貨退運出口後,申請退還押金,達到免稅目的。又依據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5條規定,運往國外之展覽物品擬原貨復運進口者,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等,並聲明在規定期限 內仍將原貨復運進口。

 

該局表示,相關申請文件之空白表格可至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 /mp.asp)/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依業務性質分類)/稅款優待/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附件下載區,點選下載或列印。如有相關作業疑義,請電 洽該局進口組服務電話:(03)3834161分機214,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民國98年2月13日
財政部關稅總局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41390&ctNode=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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