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關稅局表示,該局及國稅局曾查獲多起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而按虛報價格予以處罰案例;依據財政部86年2月3日台財關第 850694011號函規定,預估發票非屬關稅法第17條所稱之發票,進口廠商如需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時,應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 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期限內補送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為期廠商正確申報,以免觸法,特籲請廠商注意配合辦理。


針對最近有廠商反映以預估發票辦理報關繳納保證金先行押放,致營業稅產生大量留抵稅額,造成資金積壓情形,該局特別提出說明,此類以預估發票辦理報關繳納 保證金放行案件,且其納稅辦法為「65」(預估稅捐)者,業經財政部今(98)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5520號函同意,比照「海關代徵營 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一但書有關代徵進口乘人小汽車銷售業者之徵收程序辦理。亦即先以其申報(預估發票)價格核算營業稅額徵收,迨完稅價格核定辦理結 案時,如為應補繳營業稅案件,應就補繳稅額自應退還之保證金抵扣,仍不足抵扣時,再依補稅案件處理;如為應退營業稅案件,無須再辦理退稅。如此即可避免造 成資金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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